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侨法》)。《侨法》是党和国家侨务政策及护侨原则的继承与发展,立法理念最早可追溯至毛泽东主席在七大中提出的“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的华侨”,根本立法依据是《宪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侨法》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侨务政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二是第一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专门法,三是归侨侨眷权益保护体系逐渐形成。《侨法》颁布后,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各地也陆续制定了实施办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次修订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海内外侨情的变化以及立法技术的进步。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明确侨务机构及侨联组织的职责;二是增加归侨侨眷权益的社会保障权和各级政府的就业指导义务以及对归侨侨眷捐赠减免税赋等具体规定;三是增加法律责任部分,充实侵犯归侨侨眷权益的法律责任。
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公布《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这是对1993年实施办法的修订。实施办法是对《侨法》的具体细化,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侨务部门是归侨侨眷身�
